跟禾伙人一起学10 | 从历史的角度看基金会与慈善信托

这是【跟禾伙人一起学】系列第10篇,关于慈善信托,课程内容划重点~

 

从历史的角度看基金会与慈善信托


▲主讲人 汪跃云 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秘书长


中国慈善信托法规:

1.2001年《中华人们共和国信托法》提出了“公益信托”的概念并确立了公益信托的七个目的。但那时的公益信托实践还不是很完善。

2.2016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的出台,明确地把“慈善信托”作为一个重要的制度而提出。

3.2017年,银监会出台了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》,各个地方也出台了地方法规,例如北京、广州。





为什么慈善信托要被作为一个重要的制度而提出?


改革开放后,40年的经济发展积累了大量的财富,虽然早些年基金会为捐赠人实践慈善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渠道和平台。但随着发展,发现远远不够,这不光是因为基金会门槛高的原因。基金会和公司一样不只是资产的投入,还需要人力等,但不是每个人都想把事情做的那么浩大。这也是为什么后来出现了专项基金、直接捐赠等。我们对慈善的理解和需求决定了我们对慈善方式的选择,慈善信托应运而生就代表我们当下很多捐赠人的需求,慈善信托应该有更好的制度去保障他们更好地投身于慈善。


慈善信托业务的理想模式


慈善信托的模式最理想最规范的模式应该是结构简单、设计合理,借鉴国内外成功的经验,目前比较合适的的模式是“慈善信托+慈善基金”。

目前国内落地的慈善信托,有几种不同的方式:

(1)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:

(2)信托公司作为单一受托人;

(3)信托公司、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;

(4)股权捐赠设立慈善信托。

另外,在慈善信托中设立管理委员会、银行作为财务顾问,我们认为并不构成新的慈善信托模式。


基金会与慈善信托比较



慈善信托是社区基金会发展的工具

从时间资金募集的角度来说,慈善信托是社区基金会整合社区居民资源很不错的工具。



社区基金会起于草根、起于社区、起于我们周边的环境,作为这样一个特殊的存在,我们更应该了解我们所处的环境,我们更应该了解我们的专项是什么。不管我们的筹资方式是信托、捐赠基金、专项基金等等,它都只是工具的选择,可能在不同的环境下有自己的特点,但对于我们来说,我们实践起来一定不要忽视自身的价值,我们不能丧失我们的主体性。正如迈克·波特所说的:“如果慈善组织只是作为被动的中间人和资助渠道的话,那么它们便远远不能发挥自己的作用,也便辜负了社会给他们的重任。”